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故而法院在判決犯罪分子死刑時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訴訟法中對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規定了一個特別的審核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只適用于死刑案件,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在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復核內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相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2)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依法改判;
(3)同意維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準。
司法實踐中的幾個問題:
第一,報送時間上,為了從快而急切上報,剝奪了被告人訴權,關于不等上訴期滿就上報的問題,因為有些地方上要求案件要從重從快,特別是對一些重大惡性案件,要快審、快結、快殺,導致有些法院不等上期滿就急急上報,人大1983年9月2日曾作的一個《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決定》,這個決定里面實際上就把幾類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上訴期限由十天改為三天,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就此規定作出限制性的解釋,我認為這個規定在今后的實踐中應當被廢除;
第二,把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上報,矛盾上交,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我在高級法院擔任副院長時遇到很多這種情況,因為有些死刑案件在事實證據上卡不死,但是不判死刑在當地黨委又交待不了,可能被害人的家屬也鬧得厲害,就沒有辦法,判了后就把矛盾上交給了高級法院,所以我們在每年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因為類似情況,我們認為這種情況,特別是對待死刑案件在執法態度上是極不嚴肅的,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死刑復核程序只適用于死刑案件,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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