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以下列情形,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后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鑒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對被告人量刑時,特別是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做到區別對待。近期,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應當結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實際情況和依法懲治、預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當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慮毒品數量,不考慮犯罪的其他情節,也不能只片面考慮其他情節,而忽視毒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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