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律師答:1996年,全國人大對刑事訴訟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關于證據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別作出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一定程度上充實了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但仍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1999年、2004年憲法修正案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切實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做到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必須不斷完善國家刑事法律制度,增強各級執法辦案人員素質,努力提高辦理刑事案件水平。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以來,各地公、檢、法機關和廣大刑事辯護律師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辦案,偵查、起訴和刑事審判案件質量總體是好的。但是因制度不完善,執法標準不統一和辦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不斷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案件質量問題。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質量問題尤為重要,在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上絕對不容許出任何差錯。為了能從源頭和基礎工作上切實把好事實關、證據關,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對確保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特別是辦理死刑案件的實際,針對辦案中存在的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和非法證據排除尚有不盡規范、不盡嚴格、不盡統一的問題,經過充分調研,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共同起草了《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這兩個規定對政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對于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準確執行國家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個規定的頒行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也是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標志。切實把兩個規定貫徹好、執行好,對于進一步提高執法辦案水平,進一步強化執法人員素質,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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