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軍事設施的處罰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斗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國防法》第39條規定:“國家保護國防資產不受侵犯,保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4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違反國防法律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損害部隊戰斗力,削弱國防能力,危害國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三種: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斗車輛、作戰飛機、戰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三是軍用通信,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運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信息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簡易信號通信等。
一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1997年3月14日修訂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p>
二是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2005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第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p>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過失損壞軍事設施的處罰”。損壞軍事設施的處罰是依據相關的軍事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法對其進行量刑,無論是過失還是有意都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沒有什么情節能夠對其減刑處理。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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