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中武裝判亂、暴亂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群眾因為對黨和國家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者因為某些要求沒有得到政府的滿足或者答復,或者因為有關部門對某件事處理的方式不妥當,而聚眾起哄、鬧事,有的甚至使用暴力沖擊機關、毀壞公共財物。對于這種行為不應該按武裝叛亂、暴亂罪定罪處罰。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沿有實施叛亂、暴亂行為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對行為人應予以說服教育,并且采取適當的措施解決群眾的問題,滿足群眾的要求,以消解矛盾。
2、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構成。
3、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在武裝叛亂、暴亂的過程中,往往伴有殺人、傷害、放火、搶劫等行為,盡管這些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但由于武裝叛亂、暴亂本身包括這些內容,如果沒有這樣一些內容就不成其為武裝叛亂、暴亂。因此,對于在武裝叛亂、暴亂過程中實施了殺人、傷害、放火、搶劫等行為的,不能按本罪和有關犯罪實行數罪并罰,只能按本罪一罪處理。
根據《刑法》第10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應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106條的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犯武裝叛亂、暴亂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車禍致死求償時需要什么材料
2021-02-11買賣合同違約應起訴誰
2020-11-14環保超標有刑事責任嗎
2021-02-15商號適用情形有哪些
2021-02-18乘網約車發生事故應由誰承擔責任
2021-01-27單位集體逃稅稅務局如何處罰
2021-01-08限期拆除時間3天可以嗎
2021-03-18商業匯票是什么,商業匯票的種類和特點是什么
2020-12-11法定贍養人
2021-02-19傷殘鑒定費用是由誰支付
2020-11-19淺談《侵權責任法》對校園傷害賠償案件的規定
2021-02-18房地產開發用地概念和類型
2021-01-25“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2020-12-02年金保險指的是什么
2020-12-09航空意外險是否需要購買
2020-12-03合同上寫工作兩年后交保險合法嗎
2021-01-17人身保險可以有多個受益人嗎
2021-01-27什么是保險責任準備金
2020-11-19光伏電站太陽能出口產品責任保險
2020-11-26土地流轉協議合同怎么寫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