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中先動手與還手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打人肯定是違法的。如果致被打者輕傷以上,會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如果致被打者輕微傷,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
被打者被打后還手,如果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可以認定正當防衛;如果防衛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防衛過當的,要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造成對方傷害后果的,定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故意殺人罪。以上所說的情況是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不法侵害的情況。
如果雙方是互相斗毆,一般情況下不存正當防衛的問題。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問題,也就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為防衛過當要求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但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雙方互毆不能定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也不是絕對的。如果雙方互毆已經結束,一方又對另一方實施傷害行為,這時對方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但這種情況下定正當防衛的條件會很苛刻,一般情況下是難以認定的。
《刑法》
第十九條【聾啞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過當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打架賠償標準
需要結合實際造成的傷害程度作出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打架中先動手與還手之間的區別是什么”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可知在打架中先動手與還手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先動打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后動手打人如果是出于防衛的目的,會構成正當防衛,如果是出于挑撥的目的,甚至同樣構成故意傷害罪。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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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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