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4月,孟-英和新華在忠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孟-英系再婚,再婚與前夫生育一女取名李-響,現年10周歲),婚初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雙方因經濟開支等原因發生糾紛,孟-英于2007年1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月,法院按原告自動撤訴結案。
2007年上半年,孟-英便與鄒*榮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于2008年3月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鄒*橙。忠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忠刑初字第15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本案原告)黃孟-英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孟-英隨后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與新華離婚。庭審中,新華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孟-英與新華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雙方因家庭經濟開支等原因常發生糾紛。孟-英從2007年上半年起與他人同居,現犯重婚罪,有過錯,新華有權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
根據孟-英的過錯程度、經濟條件,人民法院確定孟-英賠償新華精神撫慰金5000元較合適。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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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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