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案件中,比如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在訴訟階段只能對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索賠,而大家都知道,一個人的傷殘肯定一時半會治療不好,這就會產生所謂的后續治療費。由于后續治療費的不確定性,所以訴訟的時候一般都不會做出判決。那么,司法鑒定后續治療費如何申請鑒定?詳情參考下文。
一、后續治療費如何鑒定
所謂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實踐中的大量案例證明,受害人即使已經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確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后進行二次手術的。同時,又因其僅一年的法定訴訟時效,受害者會處于索賠的兩難境地。
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因此,如果有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當事人可以一并起訴,現在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對后續治療費、需要的陪侍人員數量、甚至出院后還需要恢復休息多少天都可以出鑒定意見的(需要先做出傷殘等級鑒定)。
二、后續治療費和傷殘能否同時鑒定
在訴訟中,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在治療尚未終結,同時向法院申請進行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鑒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但從立法本意和精神以及便民考慮,應允許后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同時申請鑒定。
傷殘鑒定并非以所有治療完全結束為必要,后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鑒定并不沖突,可以同時申請鑒定。
殘疾賠償金與后續治療費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該解釋并未將其列為選項擇性項目,不能擇一棄一。
二者同時主張并不矛盾,也符合立法精神和當前司法為民的宗旨,亦可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當然,如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受害者的傷殘等級經過后續治療后有所改變,均可通過另行主張予以解決。
后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鑒定可以同時鑒定。
傷殘評定時機是指受害者委托或申請鑒定的時間。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而對于“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因此,治療終結并不等于完全康復,而是“臨床效果穩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內不再惡化,即應認為相對穩定。
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多樣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內治愈,司法解釋規定后續治療費的本意,并非是簡單認定只要評殘就視為治療終結,后續治療費不予支持。當然如果對是否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通過鑒定予以確定。
其實,進行傷殘鑒定主要是確定傷殘賠償金的數額,它是對受害人傷殘后減少收入的損失的賠償。
有些案件的被告還提出,住院病歷上記載患者系“治愈”出院,不應再有后續醫療費。但實際上不少醫生在出院證醫囑上又注明“注意休息、加強藥物治療、定期復查、不適隨診”,因此,支付部分后續治療費是合理的。
若傷殘經過后續治療后能得到明顯好轉,則進行后續治療應無異議;但若傷殘沒有治療的必要,或雖經努力治療仍無法起到比較明顯的效果,其后續治療的合理性和價值就不太大。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就個案的特殊情況做出靈活的判決,切忌一刀切。
當然,若賠償義務人支付了必要的后續治療費用,也可賦予其在以后要求重新對受害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的權利以作適當的平衡,以確定其真正的殘疾程度,然后再依據傷殘評定結果調整相應的殘疾賠償金,這樣才更客觀、更公平,否則就可能出現重復賠償等加重賠償義務人負擔的問題。
由于訴訟中無法確定后續治療所花費的費用,所以一般都會在實際發生的時候另行訴訟,那么后續治療費如何申請司法鑒定呢?這個鑒定跟傷殘鑒定的程序是一致的,大家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后續治療費鑒定是否可以和傷殘鑒定一起進行,如果可以,建議一起鑒定,并在訴訟中一起索賠,避免后面因為超出訴訟時效而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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