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質量追責的內容有哪些?
工程質量追責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只要在個人在崗時發生的問題一律追究。這體現了國家對于工程質量的嚴格監督,有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的保證,保證了房屋的安全性,有利于我國社會的安定發展。具體如下所述: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二、哪些情況住建部門會追究負責人終身責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1、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2、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3、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項目負責人如有更換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程序,重新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綜上所述,由于工程建筑使用期限長,其中一旦出現質量事故,需要對建設方問責,追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建立問責制度可以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問責的內容包括問責程序、工程質量各方責任、住建部門監督管理等。對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要對負責人終身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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