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內容
依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一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照顧被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9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系。
由于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系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精神障礙指的是大腦機能活動發生紊亂,導致認知、情感、行為和意志等精神活動不同程度障礙的總稱。常見的有情感性精神障礙、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等。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遺傳、個性特征及體質因素、器質因素、社會性環境因素等。許多精神障礙患者有妄想、幻覺、錯覺、情感障礙、哭笑無常、自言自語、行為怪異、意志減退,絕大多數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認自己有病,不主動尋求醫生的幫助。常見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障礙、更年期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及各種器質性病變伴發的精神障礙等。
這個監護人是分了一些的種類,大家聽得最多的可能就是法定監護人,對這個大家可能了解的就是比較多了,對于這個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監護人的主要責任在上文進行了很好的解釋,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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