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法定刑最低是五年,最高是死刑;容留賣淫罪法定性最低是管制,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兩罪量刑差別很大,準確界定罪名,對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意義,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在本文中對此進行介紹。
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區分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控制多人賣淫是組織賣淫罪實行行為的本質特征,這種控制指的是管理,并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對賣淫行為采取統一定價、統一收費,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將報酬分發給賣淫者。
容留賣淫罪,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種單純地為他人提供場所,容留者與賣淫者沒有控制與調度的關系,對于賣淫活動的具體事項,比如價格,等等均與行為人無關。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發現,組織賣淫和容留賣淫的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對賣淫活動進行控制,如果只是提供賣淫場所,對賣淫活動不進行任何控制,觸犯的罪名是容留賣淫罪,如果對賣淫活還進行控制,觸犯的罪名是組織賣淫。
比如常見的旅館業,如果旅館業的人員明知他人在其客房賣淫,但是默許,觸犯的是容留賣淫;如果特意安排賣淫女為旅客提供性服務,對賣淫行為采取統一定價、統一收費,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將報酬分發給賣淫者,在這種情況下,賣淫行為處于被管理、控制的狀態,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行為應當構成組織賣淫罪,而非容留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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