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壞,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造成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
所謂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并未引起嚴重后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雖然后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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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鳴蔚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南粵警官的搖籃”——廣東警官學院,系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珠海市律師協會職務與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現執業于廣東瀛凱邦律師事務所。 陳鳴蔚律師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辦理的案件涉及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職務類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信用卡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典型案例:代理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在涉案標的達50萬元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代理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在涉案稅額高達800萬余元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向公訴機關發表意見,公訴機關最終同意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法院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陳鳴蔚律師熟悉各類債權債務糾紛,曾為銀行、汽車貸款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訴訟以及非訴法律服務,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同時辦理了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熟悉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特點,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訴訟及非訴策略,為當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陳鳴蔚律師常年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多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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