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是在訴訟中鑒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者技術對相關問題進行判斷或者提供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結果有時是作為定案依據,或者賠償依據。什么情況下可以重新進行司法鑒定?
一、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鑒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鑒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鑒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鑒定,接受鑒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鑒定的理由的。鑒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鑒定的鑒定效力,鑒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從司法鑒定實踐看,由于鑒定機構在接受鑒定申請時,已經對鑒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于案件復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鑒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鑒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鑒定結果。
二、鑒定中的咨詢專家機制
與醫療事故鑒定機制不同,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通過這樣鑒定程序的設置,保障了司法鑒定的技術性,使司法鑒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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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申請書怎么寫?
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廣東省司法鑒定收費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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