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中不實行回避的有哪些人
1、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沒有利害關系的;
3、沒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沒有其他關系,不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般審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跟當事人有關系的,會不進行出席,避免會有不公正的現象。所以大家放心國家的法律是嚴禁的也是公平的,不用產生懷疑。案件比較復雜的建議找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來幫助自己辯護。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回避方式有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主體是什么?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回避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劉柯,女,漢族,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在讀研究生,2015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證法律職業資格,現為新疆正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年輕、活力、專業、認真、誠信。擅長:民事糾紛調解,行政復議,公司企業法律事務,法律顧問,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勞動工傷,保險理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 從業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 ??聯系方式:19999269988、15923547832 地 ??址:新疆喀什市克孜多維路527號香城大廈4單元12樓 新疆正嘉律師事務所 郵箱:920005170@qq.com
聚眾斗毆罪無罪辯護詞
2021-01-30商鋪買賣中買家與賣家分別交多少稅
2020-12-08勞動糾紛所得是否繳納個稅
2020-12-05打印的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2021-02-02中國企業境外上市需滿足哪些條件
2021-01-03股權激勵解禁后多久可以行權
2020-11-18什么是商標權轉讓,商標權轉讓的形式有哪些
2020-12-11商標用作商品名稱是否侵權
2020-12-11公司雇傭童工怎么處罰,雇傭童工罰款怎么罰
2021-01-13有限合伙人股東欠伙企業款算侵權嗎
2020-12-15公證遺產之后可否不繼承轉賣
2021-02-03離婚協議沒標日期有效嗎
2021-01-23先賣房再買房會遇到哪些問題
2021-01-29房地產開發流程周期以及流程是怎樣的
2021-01-12不動產登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2021-03-05哪些勞動合同無效?
2021-01-11工傷官司到最后也無法確立勞動關系怎么辦
2021-01-31離職時扣除工裝折舊費合法嗎
2020-12-05人事外包風險有哪些
2020-11-23貨物運輸保險單種類介紹有哪些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