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疑不起訴后怎么才能撤案?
如果是檢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檢察院可以直接撤案,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檢察院只能建議撤銷,而不可以撤銷。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布,并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存疑不起訴后再次起訴是否合法?
存疑不起訴后再次起訴是合法的,存疑不起訴后需要重新起訴的必須要確定掌握了他人犯罪的證據。作為公安、檢察機關也不應忽視客觀存在的社會對存疑不起訴人的消極評價,為保障其權利,應加大對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補查力度,盡量縮短查清案件的時間,早日給存疑不起訴人一個有罪無罪的明確結論。對此,有學者提出公訴時效的概念,即對存疑不起訴后再起訴權的行使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從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宣布之日起計算,在該期限內,檢察機關對被不起訴人未能提起公訴的,不再保留公訴權。
在程序法當中對存疑不起訴以后的撤案流程沒有什么特別詳細的規定,撤案是由司法機關操作完成的。但在存疑不起訴的案件當中,也有可能該刑事犯罪存在著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訴就不代表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就此結束了。
存疑不起訴是否必須二次補充偵查嗎?
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情形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存疑不起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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