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的稱呼是什么?
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后,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二、審查起訴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起到了調查取證和司法判決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作用,對于犯罪事實成立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舉證處理,但由于并沒有進行審判處理,犯罪事實并未認定,所以只能按照嫌疑人進行稱呼。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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