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處理是怎么規定的?
1、在對存疑不起訴人宣布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應解除對其適用的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
2、存疑不起訴的情形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二、絕對不起訴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及第173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移送審查起訴應該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對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不適合再采取其他任何強制性的措施,即便是隨后繼續相應的偵查工作的,在接到人民檢察院通知以后,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時,也不能采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措施。
存疑不起訴給予國家賠償之合理是否可行
存疑不起訴是否必須二次補充偵查嗎?
存疑不起訴算刑事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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