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階段是被告人還是罪犯?
審查起訴階段也只是被告人,而不是罪犯,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
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從廣義角度來說,“罪犯”與“犯罪分子”并無實質性的區別,其含義是指觸犯國家刑法,正受到刑罰處罰或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人。
從刑事訴訟的程序上說,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嚴格稱呼,從立案偵查到移送審查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前,稱行為人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至一審法院判決止稱行為人為“被告人”,如上訴的,則稱“上訴人”或“被上訴人”。只有判決生效認定有罪,被執行刑罰的人或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人,稱“罪犯”。而“犯罪分子”似乎是一個政治術語,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帶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在某種特定的歷史時期,還帶有一定的歧視傾向。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案件到檢察院后還有多久會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案件當中的被告人和罪犯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其實,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都有可能作出不起訴的這種決定,宣告當事人有罪的機關只能是刑事法庭,而不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所擁有的相關權利,不應該被剝奪和無視。
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撤回審查起訴
偵查和審查起訴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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