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后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第二百八十五條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后,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涉及到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都沒有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話,檢察機關可以不予起訴,公安機關也應當釋放當事人,但并不代表案件的調查取證停止,在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后,如果犯罪事實認定,可以立即批捕當事人,并進行審查起訴和依法判決。
二次退偵后多久到法院上訴
起訴審查后退偵是什么意思?
刑訴法關于退偵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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