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罪免于起訴辯護意見有哪些?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如已立案,應當撤銷案件;如已交檢察院予以提起公訴,應當予以不起訴;如已進行審理,應當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二、盜竊罪構成的情形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如果具有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財產損失、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惡劣情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所謂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應為達到規定數額80%以上。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贓退賠、主動投案、被脅迫作案等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處理。
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2、多次盜竊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3、入戶盜竊
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4、攜帶兇器盜竊
所謂攜帶兇器盜竊的“兇器”應為兩類。一類是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這些在辦案實踐中應當由規定的部門進行鑒定。另一類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不屬于國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若在盜竊中,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5、扒竊
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是扒竊。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
公民因盜竊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量刑并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符合免予起訴的相關條件的,則可以由辯護人就盜竊的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辯護,并根據自己對法律適用的了解和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進行合法的辯護,以期司法機關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盜竊罪無罪辯護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盜竊罪最新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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