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開庭前準備的申請書樣本的內容有哪些?
原告開庭前準備的申請書樣本的內容有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是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的物品;開庭傳票;主審法官地址及聯系方式等。開庭筆錄紙筆。原告立案后,應當將自己提交法院的起訴狀留底,開庭時準備好,便于開庭時進行陳述案由、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二、具體情況
1、公告送達是送達傳票的一種方式。
對于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領取傳票,采用公告送達。采用了公告送達就不會出現 “未經傳票傳喚”的情況。 我也理解了你的意思,你意思是說既然公告送達等于就是送達了傳票,怎么會出現“未經傳票傳喚”呢? 其實是你沒有理解民訴第179條。它說的是可以被發回重審的情形。
2、舉個例來說明,我們法院有一起案子,現在需要向當事人送達傳票,但是由于找不到當事人,所以就沒有送達,而且我們也沒有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3、這時我們就構成了民訴第179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情形,屬于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了。這時如果當事人將此案上訴或者申訴到高法,我們就會因為違反民訴第179條而構成違反法定程序,是要被發回重審的。
4、 民訴第179條本身就規定了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是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所以,就不存在公告送達后還出現未經傳票傳喚的情形。
原告開庭前應當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和文件,原告作為訴訟案件的發起者,應當對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明確說明,并根據法律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據,以被告達成相關司法判罰。另外,在開庭前,司法機關還需要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情況進行明確的認定,避免出現錯誤和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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