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證據不足一般幾天會被釋放?
公安機關對違法公民行使拘留權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應當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法規且應當依法拘留;刑事拘留則是公安機關為將來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先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8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如果認定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那么最多不超過37天就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并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可能需要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事拘留,也就是會對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但之后經過調查,可能發現定罪證據不足,這個時候就不再滿足刑拘條件,自然需要盡快的釋放嫌疑人。從有關規定中可以知道,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37天,就應當釋放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能保釋嗎
檢察院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嫌疑人拒不認罪如何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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