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時候有權委托辯護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下文中,詳細為您介紹什么時候可以委托辯護人。
一、啥時候有權委托辯護人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察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察機關批準。
二、什么時候可以委托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可見,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辯護人的委托時間是不同的。
1.公訴案件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所謂“公訴案件”,簡單地說,是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因此,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辯護人,辯護人可以開始充分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后,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分工,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負責審查起訴的部門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從這時起可以委托辯護人。
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辯護的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因此,公訴案件在偵查終結后,犯罪嫌疑人不僅有立即委托辯護人權利,而且有由人民檢察院及時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2.自訴案件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刑事案件即為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類案件從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始,就直接進入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即需為出庭受審作好準備,因此,法律規定自訴人一經起訴,被告人就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同樣,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相信您對何時為親友委托辯護人已經有了判斷。我們要提醒您的是,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有很大區別,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違法追究,越早委托辯護人越好。而且與不熟悉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其他辯護人相比,專業的辯護律師顯然更能發揮作用。
犯罪人什么時候可委托辯護人
刑事案件怎樣請律師做辯護人
誰有權委托辯護人,什么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范文康,貴州卓舜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畢業于國內知名公安類院校法學專業,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學專業知識扎實。由于學校的特殊性,范文康律師曾在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學習,協助民警辦理各類治安、刑事案件,成功調解多起疑難經濟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的法律實操經驗。范文康律師始終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執業期間辦理的案子基本上都實現了委托人的訴訟目的,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評。一直為貴州合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苗小妹電子商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繽幕咖啡店、貴州赤兔馬科技有限公司、沿河一品源電子商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普安縣小茗哥哥茶業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訴訟及非訴業務經驗豐富。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包括那些
2021-01-29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是什么意思
2020-12-07擔保人可能有哪些風險
2020-12-23房產他項權記有抵押期限嗎
2021-01-06交通事故傷殘級別
2020-12-23放棄撫養權需要公證呢
2021-01-01能否主張繼承違建房產
2021-03-08遺囑必須公證才生效嗎,遺囑公證生效后有效期是多久
2021-03-13農村土地確權后是否土地變成私有
2020-11-20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變更工種的
2021-01-15集體合同中所說的補充保險和福利指的是什么
2021-02-28遲到可以辭退嗎
2021-03-15違反壽險免責條款會有什么后果
2020-12-31保險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2021-01-27人身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是如何的
2021-01-09人身保險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2020-12-25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2021-01-10短期健康保險與長期健康保險的區別
2021-01-14保單是否為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2020-11-13貨車報保險要資格證嗎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