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在很多情況下是屬于一種偵查行為的,辨認人需要根據自己對辨認事物的了解程度作出真實的辯論意見,正常情況下,辨認的事物和工作人員調查的結果應該是一致的才是正常的,否則胡亂辨認,肯定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工作人員的偵查方向的。如果公安機關需要我們作為辨認人去進行辨認的話,那就一定要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的辨認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的辨認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張。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于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二、什么是刑事訴訟法辨認?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首先我們說辨認人必須是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工作人員不可能讓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等進行辨認的,在辨認的過程當中不允許有任何的暗示,而且必須要在某些情況下對辨認人進行保密,辨認的結論自己和在場的見證人都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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