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但是在拘留以后,對拘留期限是有規定的。如果在拘留的期限內,公安機關都不能夠收集到相關的證據,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到人民檢察院的話,就必須對拘留的人員進行釋放。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刑事訴訟法拘留期限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拘留期限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時間。
(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
(四)計算
1、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0天(3 7);
2、特殊情況下是14天(3 4 7);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是37天(30 7)。
(五)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檢察院不適用第三種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長時間是17天(刑訴法第165條)。
二、拘留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刑訴法當中規定拘留的最長時間為15天,不過這是對一些比較復雜的情況,特殊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十天,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話,公安機關需要經過審核報批。
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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