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類型主要有哪些?
(一)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二、關于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無論補充偵查的類型是怎樣的,補充偵查的最終結果都是為了能夠讓案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不能有任何的缺口的,因為有缺口就有可能會造成錯判,但補充偵查不是案件偵辦過程中必須存在著的一個步驟。
經過補充偵查逮捕可以嗎?
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幾次?
退回補充偵查能否報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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