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對走私毒品罪假釋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因此,走私毒品罪是可以假釋的。不過,在符合假釋條件的情況下,要是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那么是有可能被假釋的。但如果是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走私毒品罪罪犯,則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3年以上的,才可以適用假釋。
二、走私毒品罪行為方式:
走私毒品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當屬于走私毒品的行為:
(1)從境外購買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與境外販毒分子相勾結,將毒品偷運入境;
(2)將非法入境的毒品偷運出境,或者把在境內購買的毒品偷運出境;
(3)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團購買、運輸毒品,或者在邊境地區與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結,買賣、運輸毒品;
(4)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貨款、資金、實物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在內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購買毒品;
(6)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或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并偷運出境的。
走私毒品主要分為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為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應當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為既遂標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走私毒品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走私毒品罪怎么認定
走私毒品罪既遂與未遂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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