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承包期間的債務能扣個人工資嗎
單位承包期間的債務不能直接扣個人工資,但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轉化。相關依據如下:
個人債務關系是民事關系,受民法調整,你有履行賠還的義務;勞動報酬是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不是一個法理關系。除非本人同意,用人單位代扣無權且違法侵權,但本人可以要求單位如數發放你的勞動報酬。這兩個關系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轉化,即債權人起訴,通過法院判決或栽定賦予了法律上的責任關系,對方可以請求法院栽定執行各人收益(包括工次)來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
二、欠債不還法院批準扣工資可以扣多少錢
法院批準扣債務人工資收入的,能扣多少錢依據債務人工資而定,但工資不能全部扣除,需要保留債務人一定的生活所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收入
1、執行法院可根據生效的判決,依法執行被執行人的應得收入其中包括提取被執行人每月工資及績效工資、租金收入、股息、紅利等應得收入,但需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月預留基本生活保障費。且《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適用的被執行人應為自然人,若被執行人為法人的則并不適用該豁免規定。
2、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在離退休人員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以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離退休金、養老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退休金、養老金,用以償還其債務。
3、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協助法院執行的義務,在執行階段,執行法院向協助單位送達過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單位協助查封被執行人的債權,協助單位有協助法院查封的義務。若協助執行義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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