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合同提請仲裁時效是多久?
關于合同糾紛仲裁的時效,《仲裁法》并沒有明文規定,因此按照司法實踐參照民事訴訟相關規定,故按照最新的《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一般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有特別規定的參照特別規定,若是和跨國公司簽訂的合同,有可能是國際銷售合同,那么訴訟時效就是4年,也就是說申請仲裁的時效可能是3年或4年。
法律依據:
1、《仲裁法》
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二、合同仲裁原則
1、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的原則。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無權主動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仲裁機關申請。申請仲裁的期限是以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7日內立案;反之,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仲裁機關處理經濟合同糾紛,必須全面地調查研究,認定事實,以國家法律、法規作為區分是非的標準。
3、先行調解的原則。調解是經濟合同仲裁機關處理經濟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和必經程序。根據規定,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才可依法裁決。仲裁調解必須雙方自愿,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協議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仲裁調解達成協議后,仲裁機關即按法律規定制作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用調解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簡便易行,有利于及時、順利地解決糾紛。實踐中,絕大部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都是調解結案的。
4、仲裁合議原則。仲裁機關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除簡單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員若干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5、一裁終局原則。中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6、回避原則。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認為自己辦理本案不適應,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若發現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關聯,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仲裁機關查實后,應更換仲裁員;查無實據的,裁定駁回。
一般來說,若任何或者是單位簽署的合同并不涉及出口貿易,那么在糾紛發生后,會有一個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限,若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希望采取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的,那么最好是在時效內提交民事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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