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朱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210克,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販毒數量過高,檢察院的量刑意見為死刑。
辦案思路及心得
毒品類案件,要著重審查鑒定意見中的毒品含量、純度、克數等,提出專業的辯護意見。
戴律師接受家屬委托后,會見朱某某,復印全部案件材料,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相繼溝通交流,對指控的毒品數量,提出四點意見:
一、其中有68克中有10克已經被朱某某自己吸食,不應計入在內,且其余58克只是代同案犯徐某代購,并已全部交給徐某;
二、第三起指控2克,已經被朱某某吸食,也不應計入內;
三、其中有100克,朱某某表示不是毒品,只是普通輔料,且沒有相應的毒品照片、鑒定結論印證存在100克毒品,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排除;
四、其中的40克,存在犯意引誘。
裁判結果
成功保命,判處無期徒刑,后在監獄表現好減刑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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