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及效力有哪些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就是一個證據的效力。因為通事故認定書的一個重要內容是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責任。而交通事故各方對事故損失的賠償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相應的處罰的確定,都要依據事故責任來確定,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中的一個相當關鍵的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內容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由此可見,該條確立了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于不同主體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1)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
(2)機動車之間適用過錯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適用無過錯責任。由此可見,將機動車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重新納入法律軌道,與《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相輔相成,順應了歷史和當代世界各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立法的發展潮流和方向。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需要有關證據的證明所以自己的應對不同情況下的性質以及效力,畢竟此類事情涉及較多的利益人,一旦自己處理不當,不僅自己的權益遭受侵害,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責任追究可能會比較嚴重,自己就會受到處罰,所以自己需要積極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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