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強制猥褻有區別嗎
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兩者是不同的,強奸罪不可以轉化為強制猥褻。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要件
強奸罪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強奸罪客觀方面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違背婦女意志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強奸罪主體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強奸罪主觀方面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性質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強奸罪具備的特征
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系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對于有的被害婦女由于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系的,由于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婦女罪。
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這里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系、從屬關系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奸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后進行奸淫的等等。
犯罪界定
(1)強奸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系;中國的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強奸尸體不夠成強奸罪,應構成侮辱尸體罪。
(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騙某婦女說只要發生性關系就可以讓她的丈夫提前釋放,此欺騙行為不構成強奸罪;[1]
(4)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奸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由于強奸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采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奸罪。
(5)犯罪主體: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奸,因為當中涉及到中國文化歷史等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承認了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的直接正犯,這會涉及到了妻子的無限正當防衛權的問題,故現階段不宜把丈夫列為強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強奸妻子的強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為強奸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婦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強奸別的婦女。
(6)強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奸淫行為,被奸淫的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奸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共犯。強奸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定罪并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為屬于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這里所說的“輪奸”,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奸或者奸淫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這里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應當予以嚴懲。
關于強奸(罪)的涵義,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簡稱《1984解答》)在認定強奸罪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1997 年《刑法》第 236 條規定,以暴力 、 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也用了這個定義。
外國刑法有關強奸罪的立法和定義。
(1)美國模范刑法第二編第213條性犯罪中213,1條規定;有強奸及相關連犯罪中規定:①強奸。與妻以外之女子性交之男子而該當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強奸罪。A,行為人以威力或以對任何人之殺人。重大身體傷害。過度痛苦或綁架等緊迫的脅迫,致使女子屈服者;D,女性未滿10歲;
(2)加拿大刑法第四章妨害風化及公共道德與違禁行為中規定有強奸,第143條規定,“男子與非其妻子之婦女發生性關系而有以下情形者,為強奸罪:未經該婦女同意……”
(3)《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猥褻、奸淫和主婚罪(強奸)第177條規定,“以暴行或者脅迫手段奸淫十三歲以上的女子,是強奸罪,處二年以上有期懲役;奸淫未滿十三歲的女子的,亦同”;
(4)歐洲原西德刑法分則第十三章妨害性自由之罪中第177條規定有強奸婦女的行為,“①以強迫或對身體。生命立即之危險,脅迫婦女與自己或第三人為婚姻外之性行為者,處2年以上自由刑;②情節輕微者,處……”。西德東德統一后,現《德國刑法典》第177條規定,“性的恐嚇;強奸。①行為人A使用暴力,B通過身體或者生命具有現實危險的威脅或者C利用被害人被無保護地交給行為人的影響的狀況,恐嚇他人忍受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對其進行的性行為或者對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性行為的,處不低于一年的自由刑。②在特別嚴重的情形下……”;
(5)《意大利刑法典》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609-2 性暴力中規定,“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或者通過濫用權力,強迫他人實施或者接受性行為的,處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6)《法國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編第三節第一目第222-23條規定,“以暴力強制威脅或趁人不備, 對他人施以任何性進入行為,無論其為何種性質,均為強奸罪。強奸罪,處15年徒刑 ;
(7)1997年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分則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權和個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規定有:強奸①即對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脅,或利用受害人孤立無援的狀態與之實行性交的,處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剝奪自由 [3];(8)英國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簡單地規定,“男子強奸婦女的犯罪行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確認了上議院在檢察長訴摩根一案中作出的關于強奸的普通法上的定義,《1956年性犯罪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男子強奸婦女或其他男子即構成犯罪。
綜上有關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立法所述,對強奸罪的直接主體限制為男子和對象為女子的國家有日本、美國、加拿大、原西德等; 對強奸罪的直接主體和對象均無限制的國家有德國、意大利、法國、俄羅斯等; 對強奸罪的直接主體限制為男子而后把對象從單一的婦女增加為“婦女或其他男子”的國家有英國。同時亦可說明,從國外的刑法立法例來看,強奸罪的直接主體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強奸罪的對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樣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強奸男子;另外,強奸罪的直接主體和對象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呈現增加的趨勢。
前一段時間,網絡上對于強奸犯是否應該執行死刑這個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實際上法律對于各種罪名的懲罰是有層次和去別的。就像上文所提到的強制猥褻和強奸,由于對受害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身心傷害,也就是不同的罪名和處罰方式。
強奸幼女該怎么處罰
夫妻間存在強奸罪嗎
強奸罪賠償多少錢,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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