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中間人不知情但獲利屬于不當得利嗎
對詐騙活動不知情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所得好處費屬于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如果中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在實施詐騙犯罪行為而予以配合實施的,構成詐騙罪的共犯,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如果中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他人在實施詐騙犯罪行為,是被欺騙而成為中間人的,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所得好處費是非法所得,必須予以收繳。
有欺詐行為的不當得利和詐騙有什么區別嗎
區別是很大的.
不當得利是民法中的概念,詐騙是刑法罪名中的概念.
區分他們的主要依據是社會危害性不同.不當得利的危害性較輕.而詐騙則較重.雖然他們都有不正當的目的,但是詐騙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欺騙的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被害人在基于這種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自愿地將財產交于犯罪嫌疑人.而民事行為中的不當得利則沒有上述的邏輯過程.
它們相對應地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對于不當得利只需返還或者恢復原狀或者做出補償即可,而詐騙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具體的可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詐騙罪以及其它相關的規定.
區分它們不在于有沒有書面的形式.具體的情況得具體分析.比如我們是朋友,我騙你說我要蓋房子找你借了十萬塊,但沒有用于蓋房子,而是用于我的享樂,我沒有給你打欠條,但是不還,這不是詐騙,而是屬于不當得利.如果我騙你說你的親戚急需十萬塊錢買房子,我是代他來拿錢的,但是實際上你的親戚并不需要,你把錢給我了,這就屬于詐騙.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對于詐騙行為即使是詐騙中間人并不知情,但只要獲得的相應的利潤,那么該利潤就是屬于不當得利一般情況下都會由公安部門進行收繳,當然如果認為自己并不屬于這樣的情況的可以聯系律師幫忙處理,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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