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
3、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
4、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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