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是否可以不給撫養費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所謂撫養,就是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日常起居、飲食以及其他生活方面。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親自照顧子女,或者不能與子女生活在一起,那么其必須定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給付問題上,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2.子女的實際需要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因為對于未成年子女來說,由于其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無法通過勞動取得生活必需的基本用品,所以為了其能健康成長,父母就必須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
二、不給撫養費有哪些情況
(1)夫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
支付孩子撫養費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給撫養費,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撫養費,這樣才能讓孩子的成長條件保持不變。只要夫妻雙方愿意,也就是說,只要夫妻一方對方不給、自己多給,那夫妻就可以協商解決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2)通過法庭解決
現實中夫妻常常就不給孩子撫養費難以達成協議,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一般來說,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給付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對于此類情況,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愿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以上便是關于離婚后撫養費的給付問題。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畢竟是自己的子女,從道德上來講,父母也應該擔負起撫養責任。希望本文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牽涉到某些細節方面不清楚的可以咨詢相關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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