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父母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問題。訴訟時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白領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現代的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歸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男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有以下條件
孩子在兩周歲以下,雙方先進行協商,女方不同意讓孩子隨男方生活,在下面的情形下,法院會判決撫養權歸男方:
1、女方患有惡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適宜跟她一起生活;
2、女方有滿足孩子生活的條件,但是卻不管孩子的;
3、還有其他原因,比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孩子在兩周歲以上,男女雙方可以商量孩子只由其中一方來撫養,也可以約定由兩人輪流撫養。談不妥的,男方滿足下面條件的,法院可判決孩子隨其生活:
1、男方做了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
2、孩子一直隨男方生活,突然改變環境對孩子成長有不利的影響;
3、女方再婚后又生育了孩子,但男方并沒有其他孩子;
4、孩子隨男方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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