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誹謗,如何怎么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誹謗是捏造事實并進行散播,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其主要特征: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二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如果不是捏造事實,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則不能認定為誹謗。三是,行為人必須將捏造的事實進行散布,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和名譽。如果只是私下里談論不實事實,沒有造成散布的結果,則不屬于誹謗。散布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使用言語文字,通過大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網絡等方法散布等。四是,誹謗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是誰或者可以推斷出或者明顯地影射特定的人,就可以構成誹謗。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特定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認定為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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