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證書證之間有什么區別?
物證書證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1,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的物品或物質痕跡。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對案件起證明作用的。是客觀存在的物品或物質痕跡,具有穩定性。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載體。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揮證明作用的。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線索,確定偵查方向,有時借助物證能夠破獲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證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證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收集物證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方法來進行。收集和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宜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物同等的證明力。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附有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所有已經收集到的物證都必須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許毀壞;對于可能產生環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管和處置。案件中的物證能附卷的都應當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時,應當將物證隨同案卷一并移送。
二、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應當充分注意到,現代先進技術為人們相互之間的往來所提供的手段越來越豐富,誠如人們一般所了解的,書證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并不拘泥于此。
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是:書證以其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則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如果一個物體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就既是書證又是物證。例如,發案現場收集到一封書信,內容與被害人死亡原因有關,屬于書證,同時又需要鑒定是否為被害人本人所寫,則為物證。這在理論上有時稱為物證書證同體。
由于書證都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訴訟開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經收集并查證屬實,就可以比較直觀地證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實,在訴訟證明中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有些書證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性質,被告人等的作案動機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詐和虛假的供述;可以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在處理涉及經濟類犯罪的訴訟中,可以說,書證是不可缺少的證據。
書證的收集程序與物證基本相同。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書證的副本、復制件,只有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是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印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附有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存放何處的說明,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扣押文件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對被扣押的文件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或毀壞。扣押郵件、電報等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在復制、摘抄書證時,要注意保存原件內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斷章取義。對于內容反動或淫穢的書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專門保管和處置。
總之,在刑事案件的調查中總是會需要很多的證據來證明罪犯是否真的需要得到應有的刑罰,尤其是在書證和物證上總是需要有明確的區分,因為二者之間很有可能就會出現轉化的情況,但是可以肯定的物證相對于書證來說更加具有說服所有人的力量。
屬于言詞證據的是哪些,實物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是什么
什么是物證,物證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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