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小孩撫養費支付數額的一般原則
1、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
我國《婚姻法》在解決子女撫養問題時的基本原則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在父母離婚后,受傷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離婚訴訟確定撫養費的數額時,法官一般會優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同時還會參照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離婚以后子女的生活質量明顯下降。
2、尊重父母共同意愿并法院適當調整原則
父母離婚后,無論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父母經平等協商,可就撫養費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現問題的處理方法等協商達成協議,如果該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法院一般應予準許。但由于撫養費協議關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在父母達成一致協議的基礎上,法院仍具有審核的義務,如果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數額明顯過低,子女的基本生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或協議有其他不利于子女的,法院一般不予準許。
二、小孩撫養費數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明確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兩種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無固定收入的”兩種情況。然而,上述撫養費的計算方法應受“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的制約,因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只要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余,可以適當提高撫養標準,這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但是,所提高的標準不應沒有限度。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撫養子女時便會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計算方法,按照對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計算撫養費,這樣一來撫養費的計算數額可能達到月幾十萬、上百萬元,遠遠超出子女生活的實際需要。法院在審理撫養費案件時,對上述情況一般不會支持,因為它偏離了撫養費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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