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最起訴程序是什么?
故意傷害最起訴程序是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認定需要有以下幾個程序的認定:
第一、必須經過專門的法醫鑒定構成輕傷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基礎
第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規定是什么?
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在當代社會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那么他的量刑的幅度是需要根據當事人所采取的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說如果已經導致人員死亡的話,那么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調解嗎?
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犯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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