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能否替代父母行使撫養教育義務?父母是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人和義務人,祖父母不能替代父母行使撫養教育義務。下文,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結合案例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案情介紹]
劉某某(男)與王某(女)因感情不和,在一年前經法院判決離婚,當時六歲的女兒劉*丫判決隨劉某某生活。由于劉某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劉*丫一直與劉某某的父母生活,作為中學老師的王某也按判決承擔了相應的撫育費。現王某在與劉某某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變更撫育關系。劉某某認為,劉*丫在與其祖父母生活過程中,身心健康發育都完好,并出示小丫幼兒園老師的關于小丫在幼兒園聰明活潑的證明。而王某則認為,劉某某雖長期在外工作,但有條件與小丫共同生活而未盡此義務。雖然祖父母對小丫關心頗多,但不能代替父愛,且劉某某也已再婚,定居外地,欲另生育生子。其舉出了幼兒園關于小丫在與母親生活二天后,星期一上幼兒園與母親依依不舍的證據。如果不變更撫育關系,現在的一月一次的探視使小丫不能享受到充分的母愛,而且劉某某父母經常為這一點權利設置重重障礙,為了小丫的身心健康發展,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焦點分歧]
審理中,出現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某盡管在外地工作,其雖不能一直與小丫在一起,但這只是工作所需,也是生活所迫,劉某某的父母自愿為劉某某盡心照顧小丫,這種照顧對她的身心健康也并無不利之處,劉某某已經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所以王某并無正當理由訴請變更撫育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父母是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人和義務人,祖父母不能替代父母行使撫養教育義務。劉某某在具備與小丫共同生活的條件下不與女兒共同生活,其未充分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而王某則有條件與小丫共同生活,對她的身心健康并無不利,所以王某的變更撫育關系的請求應當支持。
[律師評析]
同意第二種點。理由如下:
對于未成年小孩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保護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的這種權利義務的主體是小孩和父母,而不是第三人(包括祖父母)。
父母子女關系形成的原因雖不同,但權利義務是相同的,其中有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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