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陷罪和侮辱誹謗罪的區(qū)別
我國沒有誣陷罪,只有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罪和侮辱誹謗罪的區(qū)別如下:
1、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fā),侮辱誹謗罪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2、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侮辱誹謗罪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3、所捏造的事實內(nèi)容不同。誣告陷害罪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侮辱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誣告陷害罪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并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fā)。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2)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fā);
(3)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是明確的對象;
(4)誣告陷害情節(jié)嚴重的,這里所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嚴重,誣陷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主體是一般客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動機,不影響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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