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如何確定的呢?在父母離婚以后,子女隨何方生活,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利益,是離婚案件當事人雙方容易發生爭執。
我國法律在這方面相關的規定是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釋中對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撫養能力和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闡述。我國對對子女撫養的歸屬分以下兩種情況:
1、哺乳期內的子女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所謂哺乳期一般指嬰兒從出生之日起至二周歲為止。這樣的規定是有利于哺乳期內的子女可以在母親身邊,隨時可以受到很好的哺乳照顧。但是對于這種規定也有例外情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首要原則是由父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不論是協商還是判決,都要考慮父母雙方的思想品質、撫養能力、生活環境以及與子女感情聯系方面的因素,特別是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選擇權。當父方和母方發生爭執的,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的,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的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的優先條件予于考慮。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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