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和傳聞證據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傳來證據顯示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程度,被普遍采用,中國和世界各國讀承認傳來證據的效力。
傳聞證據是顯示著封建社會遺留的野蠻愚昧,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不予承認,在中國仍在使用。
傳來證據是相對于原始證據的。
傳來證據是由原始證據派生而來的證據。是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原始證據的保存方式。
如死尸,屬于原始證據,尸體檢驗報告,屬于傳來證據。
受傷的身體,屬原始證據,診斷證明,屬傳來證據。
交通事故現場,屬于原始證據,現場勘查筆錄,屬于傳來證據。
垂危病人的陳述,屬于原始證據,陳述時的錄音、錄像資料,屬于傳來證據。
被砸毀的汽車,原始證據,汽車的照片,傳來證據。
被燒毀的房屋,原始證據,現場的照片,傳來證據。
傳來證據是證據保存的一種方式,傳來證據便于向法庭出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傳來證據會逐漸增多。
開庭時應當盡量出示原始證據。原始證據不便在法庭出示(如尸體、汽車、被樵的保險柜、有毒的豬肉)或者不能在法庭出示時(如火災現場、有撬痕的門窗、墻上噴濺的血跡),才可以以傳來證據代替。
傳來證據經控辯雙方質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傳聞證據:指證人在本案法庭審理之外作出的用來證明其本身所主張的事實的各種陳述。
傳聞證據是法官和律師沒有在場的情況下證人所作的證詞。
傳聞證據分三大類。
(1)非目擊者的當庭陳述;
(2)目擊者的書面證言;
(3)警察或檢查官在起訴階段制作的證人證言筆錄。
歐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都要求證人到法庭宣誓,然后當著控、辯雙方作證,接受控、便雙方的質詢。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警方所的詢問筆錄和控方遞交的證人書面證詞,法庭不予接受。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傳聞證據規則的規定,證人很少出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依據警方的詢問筆錄定案。這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滯后。
任何冤、假、錯案,都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法官判案依據了公安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而不是依據檢察官、辯護律師交叉詢問取得的證言。法官拒收警察制作的詢問筆錄,是杜絕非法取證的最效有效手段。
保障證人出庭,提高證人出庭率,是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我國當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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