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新《刑事訴訟法》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新《刑事訴訟法》這一修改,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三個條件。
檢察院制作的起訴書,都有“證據確實、充分”六個字。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審查證據是否真的“確實、充分”。
任何冤假錯案都有證據,但證據都不確實、充分。
或者證據確實,但不充分。如魏青安強奸搶劫案。現場勘查得到的皮鞋足跡和自行車車輪痕跡以及被搶的手表證據是確實的,但沒有找到涉案的皮鞋、自行車和手表。后來找到皮鞋、自行車和手表,才知道魏青安被錯殺了。
或者證據充分,但不確實。如前些日子電視上演的《鄉村愛情小夜曲》,太多的證據指向王長貴和蘇玉紅關系不正常,但沒有一個證據是經過查證屬實的。王長貴背上黑鍋由村長降為民工,只得等《鄉村愛情7》在平反。
網上發表的我的案例《十四份證據逐一駁倒,檢察院撤回起訴》一案,公訴人出示的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可謂充分,被告人馬志峰足以判死刑。經過法庭質證,十四份證據均不確實,馬志峰獲救。
新《刑事訴訟法》為“證據確實、充分”規定了三個條件,達不到這三個條件的就不能算“證據確實、充分”,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這是中國法制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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