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斷下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是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以下特殊情況除外: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三、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都是為了維護權利人的相關合法權益,因為民事糾紛其實還是建議大家私下協商處理的,但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無論是通過哪種方法處理當前的矛盾的,都一定要在法定訴訟時效之內就盡快落實相關的問題。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
民事訴訟時效中斷有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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