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回補充偵查民事案件檢察院中止審查期限會重新計算嗎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對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理解現列舉出有代表性的兩種觀點:
1、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開始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即從案件移送之日起計算審限。
2、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其審限應由受理案件后、補充偵查前和補充偵查后的時間連續計算,補充偵查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即累計的總時間減輕補充偵查的時間。
權威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3款規定的“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解釋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提請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案件,自人民檢察院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款的規定,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即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之日起,“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規定的辦案期限。例如偵查階段,這個期限通常是兩個月,但在案件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安機關通常會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或省級檢察機關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每次可延長一至兩個月,通常最長偵查羈押期限為7個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無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但需提請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審查起訴階段通常為一個月,最多延長半個月,但可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退偵后審限重新計算。審判階段通常為兩個月,最長可再延期四個月。所以綜合三個階段辦案期限來說,一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18個半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綜上所述,退回補充偵查民事案件檢察院中止審查期限會重新計算的,一般對于補充偵查的時間是不會算在審限的期限當中,當補充偵查被移送完成之后就會重新計算審限的期限,而法院在恢復審理后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宣判。
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撤案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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