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關于申請再審期限新規定的適用是我們相關規定的新內容,我們在遇到民事訴訟的時候關于申請再審期限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在遇到相關案件的時候再審內容的準備是要在相關時間內準備齊全的。關于新民事訴訟內容的修改是需要大家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格外注意的。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作相關介紹:
《民事訴訟法》從三方面對之前的規定作出修改:
1、是將二年的申請再審時間縮短為六個月;
2、是將后來才可能被發現的再審事由增列為四種;
3、是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的申請再審時間延長為六個月。
需要明確的是,目前本條規定中,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時間限制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
一般六個月的期限是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才開始起算的。
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期間及其起算點是不同的:
(1)、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2)、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3)、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4)、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目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既符合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的要求,也有其他國家《民事訴訟法》的類似制度可作比較。在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都有再審期間的例外規定。例如,德國、日本《民事訴訟法》和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未經合法代理的,即使已經超過了再審期間,當事人仍然可以依據這一再審事由申請再審。
民事案件是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事情,在情節較輕的時候我們可以通過調節使得雙方不用進一步走法律程序而得到解決。新《民事訴訟法》關于申請再審期限新規定的適用是需要大家的逐步熟悉的,例如新規定中的審查標準還有再審的期限等諸多事情。進行民事訴訟的階段我們需要謹記再審的期限在有效的時間內做出相關事情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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