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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樣那樣的民事糾紛問題比如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糾紛。但是如果該案件涉及到案件以外的人,這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執行書面異議之訴,那么民事訴訟法執行書面異議的時間有限制嗎?小編將整理以下內容,將為您解答疑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異議指什么?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民事訴訟法執行書面異議的時間期限
(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1、《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民事訴訟法執行書面異議的時間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從法院收到書面異議當天起15日之內必須審查。如果當事人提出的書面異議理由成立法院的裁定將改正或者撤銷,否則將駁回,這點需要注意。
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2020
民事訴訟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最新民事訴訟法全文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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