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破壞選舉罪和妨害公務罪
(一)客觀方面不同。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其中的代表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的職務。只要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行使其上述代表職務的,就構成妨害公務罪,并且沒有情節嚴重的要件限制。
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構成破壞選舉罪的僅限于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侵害代表依法享有的選舉權的情形,不包括對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的侵害。當然,從廣義上看,侵害代表的選舉權是妨害其公務行為的一種,這里存在著法條競合的關系,相對于妨害代表執行公務的犯罪來說,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破壞選舉罪則屬于特別法。
(二)從犯罪客體上看,妨害代表執行公務的犯罪侵犯的是各級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各種職權,同時也侵害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制度。破壞選舉罪中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侵害客體僅限于代表的選舉權和國家的選舉制度。
什么是破壞選舉罪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
選舉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利的更要標志。選舉制度是國家的重要制度,是國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護,任何侵犯公民選舉權利的自自行使,破壞選舉制度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損害國家的政治生活,必須依法懲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采用各種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1、必須具有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
2、破壞選舉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活動中,即破壞的是各級權力機關的選舉活動。
3、破壞選舉的行為還必須屬于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有些破壞選舉的行為,如有意不真實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變更、偽造、虛報選舉結果的,只能由選舉工作人員才能實施,因此,不是選舉工作人員的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于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利的目的。犯罪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有的是出于給自己或自己親友爭取選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滿的候選人當選,也有的是對選舉工作有意見等等。不同的動機,不影響定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如何區分破壞選舉罪和妨害公務罪”問題進行的解答,破壞選舉罪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主要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破壞選舉罪中侵害客體僅限于代表的選舉權和國家的選舉制度。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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